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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方儉先生於臉書發表「311福島10週年前夕看核一廠燃料池危機」之澄清說明


更新時間:2021-03-17  13:57

 
  1. 台電公司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規定,於100年11月向原能會提出「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試運轉申請。101年5月取得試運轉許可後,隨即開始進行整體功能驗證(冷測試)作業,並於101年年底完成整體功能驗證(冷測試)。原能會於102年9月完成相關驗證結果審查後,同意台電公司在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該設施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後,即可進行熱測試作業。
  2. 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所採用之貯存護箱,係技轉自美國NAC 公司的UMS 系統。此系統於2000 年11 月20 日獲美國核管會(NRC) 核發使用執照(證號為Docket No. 72-1015),並已使用在美國Maine Yankee、Catawba、McGuire、Palo Verde 等電廠。截至2021年2月已順利完成268組護箱的裝載與貯存作業。此可說明並驗證核一廠乾式貯存系統使用之設備、材料以及相關結構、臨界、熱傳、屏蔽等安全分析,均符合美國核管會(NRC)安全審查要求。
  3. 核一廠未來進行乾貯場用過核子燃料外運時,可利用運送護箱載運內含用過核子燃料之密封鋼筒,執行廠外運送作業。按密封鋼筒(含56束用過核子燃料)總重約為35公噸,運輸護箱 (含裝滿燃料之密封鋼筒及防撞緩衝器)總重約為118公噸,在工程吊運上應屬一般操作,不會造成外運之阻礙。
  4. 省道台2線基隆至金山間之道路,全線橋梁載重及道路服務等級均依據交通部「公路橋梁設計規範」HS20-44(AASHTO)之標準進行設計,可通行150公噸全拖車或300公噸均佈載重(荷重分佈寬4公尺,長8公尺)全拖式貨車使用。未來核一廠運送用過核子燃料之拖車採購或租用標準,將要求規定輪胎軸重符合AASHTO HS20的標準並保留足夠的餘裕,即可安全進行廠外運送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