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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9日有關媒體刊載 「持十年前檢驗報告送審 核廢桶品質堪慮」等相關報導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08-31  11:51

 
1.本案係得標廠商未能依據採購規範,於履約期限前提出完整履約必要文件而導致解除契約,所產生之履約爭議,由指述廠商申請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式調解中,已完成三次調解會議。報導內容提及相關細節問題,本所均已於調解會議中詳細說明。

2.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使用申請書導則」,盛裝容器使用許可申請資料需包含詳細設計圖說、製造程序、試驗方法及標準、品質保證計畫及其他國家認證資料等。本所於100年開始逐步購入屏蔽盛裝容器,進行本所現場作業使用測試並建立數據,以彙整「超鈾廢棄物盛裝容器申請書」,並於102年取得使用許可。

3.本購案標的物為獲使用許可之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其審查範疇涵蓋其設計、製造、檢驗、測試與品保等要求,與國際水準同步,且此型盛裝容器已有美國能源部及英國等國際核設施採用之安全實證案例,確認符合安全需求,其設計圖、結構計算書、認證文件等皆屬TSL公司之智慧財產,因此得標廠商須檢附TSL生產授權認證文件。

4.2003年測試報告乃審查之套裝文件之一,主要在驗證確認該盛裝容器之設計符合使用規格,當設計未改變時,依品保作業規範勿須重新進行測試。另針對報導所述結構測試過程是否有安裝調節桶內氣體壓力過濾器之問題,本案認證過程需符合諸多測試項目,不同的測試項目各有其測試組態設計,氣體壓力過濾器亦另有其完整的測試。

5.盛裝容器須於運送時保障安全,需依照美國交通運輸部(DOT)之TypeA容器標準測試,包括振動、灑水、堆疊、貫穿及墜落等測試,以通過容器結構設計安全認證;同時為滿足廢棄物長期貯存之需求,於貯存時需裝有通過美國能源部CBFO認證之過濾器。本案之盛裝容器規格包含前述安全認證要求,符合安全規定。

6.核研所基於研究機構之專業,絕對重視核廢棄物處理與貯存相關安全要求,因此對於盛裝容器之採購安全規格嚴謹把關,採購作業亦遵照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案乃採購履約爭議將持續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正式調解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