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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6日有關媒體刊載「非要動用到彈劾權才有警惕效果嗎?」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7-11-27  11:10

 
有關媒體刊載讀者投書「非要動用到彈劾權才有警惕效果嗎?」提及「核研所電漿爐、採購案未能及時察明處理及台電公司委託核研所辦理研究計畫」,本會核能研究所澄清說明如下:
  1. 有關電漿焚化熔融爐案,核研所改善情形說明已於103年6月18日由行政院函覆監察院,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已於103年7月10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73次會議討論決議:「本件行政院所復內容尚稱允適,本案結案存查」,相關決議文字記錄詳見監察院2927期公報。
  2. 有關105年5月13日監察院對於核研所對於採購案涉有異常關聯者未能及時查明處理調查糾正乙案,「涉有異常關聯」係指投標廠商間涉有異常關聯,相關採購案件均已移送檢調機關偵辦,目前均無核研所人員涉案。核研所由法規面、制度面及執行面等方面,持續推動改善措施後,於105年6月27日 函復原能會,原能會105年6月28日函轉監察院,並已獲監察院糾正案結案存查(105年10月5日監察院第3010期公報)。
  3. 有關101年監察院糾正案關於核研所:「有關台電公司委託原能會核研所辦理研究計畫涉有球員兼裁判等情」,核研所針對相關迴避規範執行情形說明,經原能會102年4月9日會綜字第1020005832號函覆監察院。核研所為隸屬於原能會的政府機關,非屬營利事業單位,肩負提升我國核能安全之技術研發任務。該所公職同仁均依規定支領公職薪資,承接外單位委託之計畫,須依法令納入預、決算陳報,並接受各級行政監督及審計單位的查核,以確保符合法令規定。
原能會於106年3月7日訂定「原能會審查所屬核能研究所承攬台電公司委託案作業要點」,原能會並於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業務報告時說明,將嚴格要求核研所承接外單位委託計畫必須謹守作業要點訂定之強化管控機制,報經原能會審查通過後,始進行相關委託案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