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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2016年9月2日《上報》報導「核研所球員兼裁判 台電標案未得標先轉包國民黨營事業獲暴利」之澄清說明


更新時間:2016-09-05  11:30

 
有關《上報》9月2日報導「核研所球員兼裁判 台電標案未得標先轉包國民黨營事業獲暴利」乙文,核研所嚴正澄清,核研所承攬台電標案,投標前之遴選廠商作業乃依政府採購法規範辦理,屬投標前正常準備作業,且謹守迴避球員兼裁判之原則。說明如下:
  1. 核研所為我國核能技術唯一專業研究機構,秉持不與民爭利、建立本土化技術及抑制外商壟斷之原則,積極輔導國內廠商參與,建立本土技術能量,符合立法院強化核能安全之要求。秉此原則,核研所積極開發覆焊技術,成功完成八次模擬覆焊,並通過驗證及參與台電公司招開之國際標,其競爭價格為國際公司之50~65%;緊接著透過技轉規劃,培植國內焊接專業公司,共同參與台電公司核電廠之相關覆焊工作。以提升核能電廠運轉安全,提供即時之在地技術支援能量及創造就業機會。
  2.  核研所於102年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專案報告說明,核研所已建立如核能電廠系統安全分析、系統安全維護、核能級零組件檢證、核廢棄物高效率固化減容等技術能力,在國內業者技術未成熟時,將盡力協助運轉中核能電廠之安全,以安民心。原子能委員會謝曉星主任委員就任後,指示核研所承接台電計畫必須嚴格遵守既定之迴避球員兼裁判之原則,並必須符合屬核研所特殊唯一技術或設施並符合國家政策與最大利益者。
  3. 台電公司於104年9月25日第1次對外公開「核能電廠焊道覆焊技術服務第4期」案,核研所本於不與民爭利原則,未參與投標。之後台電公司經過3次招標皆宣告流標。台電公司於105年4月13日公告第4次招標後,核研所才決定參與投標,105年4月20日與台電完成議價後,始於105年4月21日與俊鼎公司正式簽訂勞務合約。
  4. 依據台電公司公開招標規定,投標者必須預先覓妥執行工作必要的配合下包廠商,始符合投標資格。為使核電廠能順利安全運轉,經審慎評估人力及工作項目後,核研所之專長為安全分析及焊道計算,現場施工須依賴下包廠商人力執行工作,除主要工作由核研所執行外,其他工作項目則公開徵求業界參與;經3次公告及2次流標後,第3次僅俊鼎公司投標,並於招標案中及議價前明訂及說明「台電公司核能電廠焊道覆焊技術服務案未得標時,則本勞務案註銷」,完成遴選廠商作業,此乃投標前正常準備作業。本案執行過程皆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