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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宜蘭人文基金會專欄文章「核廢爆弊 4倍價錢讓不符資格廠商得標」內容相關澄清說明


更新時間:2016-09-26  13:20

 
  1. 核一廠乾式貯存為國內首次建立,其作法為自國外引進與授權乾貯技術與系統,而相關設備建製造與運貯操作,則協同國內廠商共同執行,以提升國內後端技術能力與增進國內產業。
  2. 核研所於94年7月29日承攬台電公司委託計畫「核一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採購帶安裝」案,本案部分工作項目係委外辦理,因此辦理「核一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技術移轉(包括貯存系統授權、人員訓練、技術諮詢等)」採購案(以下簡稱核一乾貯技轉案),因配合承攬工作時程之需要,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精神,在預算來源未明確前,以預估需用金額為採購金額,先行辦理採購作業,以達精簡採購作業時程,另於採購投標文件載明:「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得不予開標、決標」。核一乾貯技轉案採公開招標—國際標、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計有二家公司參與競標,由美國NAC公司得標,雙方於94年8月2日簽訂合約。
  3. 核研所取得NAC公司技術授權後,於97年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即展開相關貯存設備之製造,包含密封鋼筒、傳送護箱、輔助設備、附屬設備、混凝土護箱、外加屏蔽、貯存場建造等,以及廠內外運貯操作等勞務委由國內廠家執行施作,並無「只有6300餘萬元的決標金額,委託給另一美國廠商NAC公司施作,核研所自台電得標金額高出委託的美國廠商16倍,核研所明顯賺很大」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