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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規
依據我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條,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有影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並依據「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第3條所規定:「其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為所含核種活度濃度大於附表二基準值,且造成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大於1 mSv/y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