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我國法規
依據我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條,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有影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並依據「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第3條所規定:「其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為所含核種活度濃度大於附表二基準值,且造成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大於1 mSv/yr。」

附表二: 天然放射性物質核種活度濃度基準值
核種 活度濃度基準值(貝克/克)
鉀-40 10
鈾系列核種 1
釷系列核種 1
其他非鉀或釷鈾系列天然放射性核種 1

附表二 天然放射性物質核種活度濃度基準值中,規定下列天然放射性核種之活度濃度須小於法規限值:
(1)鉀-40核種活度濃度基準值,須小於10(貝克/克)
(2)鈾系列核種活度濃度基準值,須小於1(貝克/克)
(3)釷系列核種活度濃度基準值,須小於1(貝克/克)
(4)其他非鉀或釷鈾系列天然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基準值,須小於1(貝克/克)